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00號聲 請 人 戚其娟 相 對 人 一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零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63號判決確定( 聲請人雖提出上訴,惟嗣已撤回上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4,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計算書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9,280元 │由聲請人預繳(原繳納 ││ │ │12,880元,嗣退費3,600 ││ │ │元) │├──────┼───────┼───────────┤│第一審證人旅│ 538元 │由聲請人預繳 ││費 │ │ │├──────┼───────┼───────────┤│第一審證人旅│ 538元 │由相對人預繳 ││費 │ │ │├──────┼───────┼───────────┤│合 計│ 10,356元 │由相對人負擔1/4,餘由 ││ │ │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51元。 ││計算式:10,356×1/4-538=2,0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