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5號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詹行憲 相 對 人 詹行憲即柯明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1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 讓與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後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1年將上述債權讓與中國信託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於102 年5月30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讓與 事宜,乃於103年1月於新北市○○區○○路○○○○○號郵件將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送達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遷徙不明,致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二件、債權移轉證明書一件、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二件、退回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封暨郵件收件回執一件(均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通知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戶籍謄本及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13號債權憑證暨債權讓與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