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31號
103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 曾桂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告即
- 訴訟代理人
- 反請求原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第235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