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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

請求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楊蕙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婚字第231號

                   103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即
訴訟代理人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第235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六行「反請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請求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3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