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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返還溢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蔡國振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律師
被告
高素英即富森工程行
被告
廖明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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