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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穩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告
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享銘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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