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穩聲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何長圜
- 訴訟代理人
- 胡倉豪律師
- 被告
- 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享銘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伯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斐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