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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羅紫庭
  •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吳享銘

  • 當事人
    穩聲工程行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原   告 穩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何長圜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被   告 振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享銘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尚欠新台幣伍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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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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