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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朱美璘

  • 當事人
    朱月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 請 人 朱月萍 代 理 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恬如 附件: 一、說明於消債條例施行後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前置協商不成立,未能達成協商差距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民間債權人楊子玄聯絡住址。 三、就聲請人所自呈債權人表格中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仁仁食品有限公司、中租迪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鄧新忠、張雲峯、曾志清、聶晨峰、莊興龍、林冠穎、鄭燦煌、吳明乾、周永義、楊子玄及李錦文之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6,772,609 元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借貸發生原因為何。 四、請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所列,聲請人為台裕行負責人之資訊,提供目前之設立狀況,並提出近5 年之營業額資料等具體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五、請提出102 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及因強制執行每月遭扣薪之數額證明(如薪資單表列、繳款收據、轉帳證明及強制執行命令影本等)。 六、依據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上所載聲請人有車號為7292-KY 號車輛1 輛,然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編號4 、8 、10、12、17分別有其他車輛為擔保,請說明渠等車輛之所有權人為何人?又為何得以提供作為擔保? 七、請提出前配偶蔡坤樵(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請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蔡其蓁及蔡昀蓁最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九、詳加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其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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