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上 訴 人 陳達衡 上列上訴人與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 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