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 原告
- 陳佳言
- 被告
- 全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吳秋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