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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小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羅紫庭

  • 當事人
    艾普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小字第247號原   告 艾普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發 被   告 聖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22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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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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