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115號原 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訴訟代理人 黃文龍 被 告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兆杰 訴訟代理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在桃園縣新屋鄉○○村0鄰○○○00000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