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70號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竹律
被告
阿尼的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