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 原告
- 張佳維
- 訴訟代理人
- 鄭崇文律師
- 被告
-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姜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薏如律師
- 被告
-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維德
- 訴訟代理人
- 顏貫軒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詹世雄為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除非該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並代理提起上訴者,訴訟程序始於提起上訴後始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宣示判決,同年7 月3 日送達予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4 年7 月14日由詹國耀變更為詹世雄,此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當然停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以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