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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279號

原告
張佳維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告
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世雄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告
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維德
訴訟代理人
顏貫軒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詹世雄為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固不適用之,惟訴訟程序仍在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除非該訴訟代理人具有特別代理權,並代理提起上訴者,訴訟程序始於提起上訴後始停止);復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宣示判決,同年7 月3 日送達予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4 年7 月14日由詹國耀變更為詹世雄,此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首開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程序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予被告鴻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後當然停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以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27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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