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陳麗芬
- 原告陳清俊
- 被告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452號原 告 陳清俊 被 告 溫斯光即弘大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曾柏方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