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聲 請 人 林政雄即昱昇企業社 代 理 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瑞菊即冠蓋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竹簡救字第 10號裁定駁回在案,又該裁定於103年9月4日送達,並於同年月 16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