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

給付工程款(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341號

聲請人
林政雄即昱昇企業社
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瑞菊即冠蓋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8,319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聲請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竹簡救字第10號裁定駁回在案,又該裁定於103年9月4日送達,並於同年月16日確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