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調字第61號聲 請 人 順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修護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所為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