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新竹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智堅
- 訴訟代理人
- 楊隆源律師
- 被上訴人
- 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端
- 訴訟代理人
- 楊式昌
陳正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罰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林志堅」
記載,應更正為「林智堅」;程序事項欄第七行關於法定代理人為「林志堅」記載,應更正為「林智堅」,第八行關於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林志堅」記載,應更正為「林智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