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78號
- 上訴人
- 生活雅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正中
- 被上訴人
- 陳朝
- 被上訴人
- 陳義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詩文律師
蔡伊雅律師
賴俊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本院103年度竹簡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假執行
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103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文
原判決所命之給付,准上訴人各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原審判決命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號、340號建物及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朝新臺幣(下同)25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義雄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10萬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並聲請就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聲請准其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本件原審已判決上訴人遷讓房屋,請上訴人依照租約原狀返還租賃物,依法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始得免為假執行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之釋明,法院仍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段000號、340號建物及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朝25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義雄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10萬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原審以該案件為簡易訴訟程序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於本院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依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就供擔保免假執行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原判決得假執行項目 │上訴人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 │ ├──────────────┼──────────────┤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 │ 623,400元 │ │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 │ │ │○○路0段000號建物騰空遷 │ │ │讓返還被上訴人 │ │ ├──────────────┼──────────────┤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 │ 719,000元 │ │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 │ │ │經國路1段340號建物騰空遷 │ │ │讓返還被上訴人 │ │ ├──────────────┼──────────────┤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 │ 600,700元 │ │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新竹市 │ │ │經國路340號左棟之鐵皮屋騰 │ │ │空遷讓返還被上訴人 │ │ ├──────────────┼──────────────┤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 │ 25,0000元 │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朝 │ │ │25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 │之5計算之利息。 │ │ ├──────────────┼──────────────┤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 │ │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陳義雄 │ 660,000元 │ │66萬元,及自103年3月18日起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 │ │算之利息。 │ │ ├──────────────┼──────────────┤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 │被上訴人陳朝、陳義雄各336,66│ │上訴人應自103年2月1日起至返 │7元(計算式:自103年2月1日至│ │還第1項建物、鐵皮屋之日止, │103年8月22日止,總計6月又22 │ │按月給付被上訴人陳朝、陳義 │日,50,000×(6+22/30)= │ │雄各10萬元(被上訴人聲請假執│ 336,667元 ) │ │行已減縮為以每月各5萬元計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