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90號
上訴人即附 黃桂玟
帶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即 黃湘媖
附帶上訴人
- 訴訟代理人
- 劉繼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本院新竹簡易庭103 年度竹簡字第20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03 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黃湘媖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即其配偶張乙威與黃湘媖於民國(下同)92年1 月7日結婚並育有子女。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桂玟於100 年間結識張乙威後,進而與之外遇,並接續發生多次性行為。嗣張乙威因受良心譴責,欲終結此一不正當男女關係,而於102 年12月初向黃湘媖坦承上情。黃桂玟亦曾經多次傳送簡訊予黃湘媖,坦承與張乙威間確有外遇。
㈡黃桂玟與張乙威協議分手之後,竟惡意滋擾黃湘媖生活安寧,屢至其居住之社區、子女就學之學校、及黃湘媖夫妻工作地點叫囂、自殘、口出不堪之語,令此隱私不欲人知之事傳布於眾,致黃湘媖名譽、隱私、家庭生活受嚴重影響。事後黃桂玟仍與張乙威糾纏至咬傷張乙威,更令其前夫即訴外人吳家生對張乙威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間仍不斷傳送簡訊騷擾。是黃桂玟與張乙威外遇、相姦之行為,不法侵害黃湘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並破壞黃湘媖婚姻之圓滿幸福甚鉅。黃湘媖在本事件後,為了年幼子女而決定盡力維持婚姻,希望大家都重新開始生活。詎黃桂玟在原審判決後,竟再以簡訊騷擾,更鬧到張乙威在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之工作遭到辭退。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3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黃桂玟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黃桂玟應給付黃湘媖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3 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黃桂玟則以:
㈠不爭執伊與張乙威間於100 年至101 年間有男女往來性關係之事實,對不起黃湘媖。惟辯稱:伊當時因與配偶吳家生感情不睦,張乙威屢獻殷勤而多次表示將與黃湘媖離婚,並提供交往後之生活費用、代為照顧伊2 名子女,伊始為其誠意打動而同意交往。交往期間,張乙威照顧伊與子女共3 人之生活起居,且曾主動表示與黃湘媖已無性生活,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僅因念及多年夫妻感情,始無法倉促離婚等語;甚至在黃桂玟與吳家生離婚後,張乙威為能與黃桂玟廝守,乃以黃桂玟名義擔任訴外人煜詮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煜銓公司)負責人,同時表示可以公司利潤充當兩人生活開銷。
㈡於101 年間,伊與張乙威因故發生多次爭吵,張乙威於101年11月5 日出手毆打伊,並強迫伊簽發面額為600 萬元之本票,以保證不分手;爾後,張乙威不願繼續雙方關係,主動提出分手,伊因不堪良心譴責遂應允之,惟要求張乙威應向黃湘媖告知此事,以取得黃湘媖諒解。詎張乙威非但未信守承諾和盤托出實情外,反謊稱伊係欲藉由此段男女朋友關係牟取鉅額金錢利益,復將婚外情責任全數歸咎於伊,以致伊躁鬱症發作,才轉向黃湘媖訴說,然均不得其門而入,情急之下始傳送簡訊予黃湘媖告知上情。伊在竹東醫院、省新醫院治療躁鬱症,因躁鬱症發作才去台積電公司鬧,張乙威遭到公司開除係因在外設立煜銓公司。
㈢張乙威覬覦伊姿色,以援助經濟困境為由接近伊,方衍生此段關係;而黃湘媖與張乙威關係最為親密,張乙威違反婚姻契約誠實義務之行為,方係使黃湘媖受精神上苦痛最深之人,非可歸責於伊1 人而已。況黃湘媖起訴狀亦自承張乙威係囿於生活上之多方壓力,始與黃桂玟發生外遇,足徵黃湘媖平日所施加於張乙威身上之壓力,亦為間接導致此段婚外情之因素,黃湘媖亦難辭其咎,其精神上痛苦程度,應視黃湘媖與張乙威夫妻2 人平常感情深淺而定。
㈣伊僅國中畢業,多年無業,尚有年邁母親及2 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感情亦遭張乙威欺騙。伊對不起黃湘媖,但黃湘媖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黃湘媖對黃桂玟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審判命黃桂玟應給付黃湘媖450,000 元及自103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得為假執行,其餘之訴則駁回。
㈠黃桂玟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命黃桂玟給付超過150,000 元及利息之部分均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黃湘媖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答辯聲明:黃湘媖之附帶上訴駁回。
㈡黃湘媖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⑴原判決關於駁回黃湘媖第一審之訴部分廢棄;⑵前項廢棄部分,黃桂玟應再給付黃湘媖50,000元,及自103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黃湘媖與張乙威於92年1 月7 日結婚,育有子女,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㈡黃桂玟與張乙威於100 年至101 年間有男女關係,渠2 人發生性行為時,均各自有婚姻關係存在。
㈢黃湘媖大學畢業,現為國小教師、102 年度所得為802,294元,名下有多筆投資、利息所得及汽車2 部;黃桂玟國中畢業,多年無業,名下有汽車1 部、財產總額202,000 元(見原審卷第54-57 頁)。
㈣黃桂玟曾傳送「二年來他哄我瞞騙我告訴我,他沒有和你在起,一定會和你離婚」、「我不是他第一個外遇的對象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曾經以為是我老公」、「乙威告訴我!和你在一起都有做措施」、「他說妳性冷感,他無法達到高潮妳又不會愛撫也沒情趣胖到快60公斤」等簡訊內容予黃湘媖(見原審卷第8 頁)。
㈤黃桂玟於原審判決後,復於103 年7 月30日傳送「妳的老公還真是關心愛護著我呀! 知道我幾點要出庭出入時間又在外頭閒逛為了只是看我一眼」、「一個禮拜是5 次不是3 次,他一天最多可以4 次,一晚平均2 次,喜歡用簡訊當證據是嗎! 留下來吧」、「張乙威加諸在心愛哈妮老婆大人身上心裡的痛苦,會有因果循環報應在張家2 個孩子身上」等簡訊內容予黃湘媖(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4頁)。
㈥黃桂玟曾赴張乙威任職之台積電公司吵鬧。張乙威業於103年10月18日自該公司離職(見本院卷第27頁、第31頁)
五、本件爭點:黃湘媖就本件侵權行為事實,得請求黃桂玟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若干元為適當?
六、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參照)。故夫妻之一方違反婚姻之誠實義務,與婚姻外之第三人發生通姦行為,致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者,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屬情節重大,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㈡經查:
1.黃湘媖主張其與訴外人張乙威係於92年1 月7 日結婚,詎黃桂玟竟於100 年間介入其婚姻,而與張乙威發展婚外情,渠2 人並接續多次發生性行為,是黃桂玟與黃湘媖之配偶外遇、相姦之行為,已不法侵害黃湘媖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黃湘媖身心苦痛等情,已據其提出手機簡訊數則(見原審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頁)為證,而黃桂玟對於其與張乙威確有男女關係往來及性行為乙節,及手機簡訊為其所發送亦表示不爭執(見原審卷第50頁背面、本院卷第24頁),僅以本件慰撫金額過高,應予酌減至15萬元等語為由而提起上訴。本院審酌張乙威於刑事妨害家庭案件偵查程序中,對於黃湘媖主張之上開外遇、通姦犯行,亦已坦承不諱,並自承其自98年5 月認識黃桂玟後,即於當月與黃桂玟通姦,迨至102 年12月分手止,頻率約一週2 至3 次等語,此部分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54號偵查影卷可參,亦經本院提示黃桂玟並告以要旨,經黃桂玟承認張乙威所述性行為部分為事實(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堪認黃湘媖上開主張屬實。是黃桂玟既於黃湘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其配偶相姦,破壞黃湘媖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自屬侵害黃湘媖之人格法益情節重大,則黃湘媖主張黃桂玟應賠償其非財產損害之精神慰撫金,即屬有據。
2.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黃桂玟與張乙威係於專門提供男女認識交往之場所認識,且黃桂玟於斯時尚另有婚姻,渠2 人間之通姦關係亦維持相當期間、次數頻繁,嚴重侵害黃湘媖之家庭圓滿。又黃湘媖係中興大學畢業,現為國小老師,年薪約70萬元,名下有投資及利息所得各數筆、2 輛汽車;黃桂玟國中畢業,多年未有正常工作,102 年度之所得總額為158 元,名下有1 輛汽車,財產總額202,000 元,除經兩造於原審陳述在卷之外(見原審卷第50-51 、62-63 、71-72 頁),並有黃湘媖提出之畢業證書、教師證書、聘書、薪資條等件可稽(見原審卷第64-67 頁),復經原審依職權查詢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見原審卷第54-58 頁)。暨衡量黃桂玟於黃湘媖知悉本件侵害事實後,猶傳送內容為「二年來他哄我瞞騙我告訴我,他沒有和你在起,一定會和你離婚」、「我不是他第一個外遇的對象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曾經以為是我老公」、「乙威告訴我!和你在一起都有做措施」、「他說妳性冷感,他無法達到高潮妳又不會愛撫也沒情趣胖到快60公斤」之簡訊予黃湘媖。在原審103 年7 月11日判決黃桂玟應賠償黃湘媖之後,黃桂玟猶然於同年月30日再故意傳送「妳的老公還真是關心愛護著我呀! 知道我幾點要出庭出入時間又在外頭閒逛為了只是看我一眼」、「一個禮拜是5 次不是3 次,他一天最多可以4次,一晚平均2 次,喜歡用簡訊當證據是嗎! 留下來吧」、「張乙威加諸在心愛哈妮老婆大人身上心裡的痛苦,會有因果循環報應在張家2 個孩子身上」等簡訊內容予黃湘媖,上情均有手機簡訊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8 頁、本院卷第24頁),黃桂玟並無悔改之意,且有意羞辱、接續破壞黃湘媖家庭婚姻,致黃湘媖精神再次遭受打擊等關於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行為態樣等一切情狀,堪認黃湘媖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3 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黃桂玟賠償45萬元慰撫金,及自103 年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審為兩造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黃桂玟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15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黃湘媖上訴理由所指張乙威遭台積電公司開除而離職乙事,雖與本件通姦情事難脫干係,然究與黃湘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有間,黃湘媖執此上訴,亦無可取,其附帶上訴亦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36 條第2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