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74號聲 請 人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義 代 理 人 陳絲倩律師 相 對 人 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壽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存字第661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二年度存字第六六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壹張(存單號碼:NC95459 ),准以現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或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物之瑕疵擔保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3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一張,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72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因前揭定期存單業已到期,而數次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同額之定期存單代之,且經本院裁准後變換提存物完畢。最近一次聲請變換提存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96 號裁准後,經以本院102 年度存字第661 號變換提存物完畢,茲因該定期存單又將屆期,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296 號民事裁定、102 年度存字第661 號提存書、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經本院審閱聲請人所提之前開證物,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37 號假扣押事件(含97年度執全字第98號假扣押事件)、102 年度存字第661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蕭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