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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號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1號

抗告人
劉素瓊
抗告人
劉榮毅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4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41 號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而此通知已分別於103年11月24日、11月30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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