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1號
- 抗告人
- 劉素瓊
- 抗告人
- 劉榮毅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4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341 號事件於民國103 年11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103 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而此通知已分別於103年11月24日、11月30日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