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 告 博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潤春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