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 告 川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環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村第六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