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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呂智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   告 呂智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肆萬貳仟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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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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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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