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64號原 告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原 告 聖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泉實業社、陳元慶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