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12號原 告 朱宥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