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6號
- 原 告
- 欣宏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交通大學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交通大學間給付工程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零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