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號原 告 光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