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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告
羅啟彰
原告
劉美燕
原告
黃建華
原告
李孟紅
原告
顧台林
原告
張鎮郎
原告
張守儒
原告
何昕庭
原告
何旭峰
原告
蓁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鳳齡
原告
楊靜怡
原告
王典
原告
邱兆志
原告
魏佳珊
原告
瞿芳蘭
原告
扈春安
原告
薛文龍
原告
陳嘉頻
原告
胡楚威
原告
黃建中
原告
蔡德昌
原告
夏冰心
原告
林殿瑋
原告
丁佳瑜
原告
謝惠媚
原告
吳尚修
原告
蕭淑薰
原告
王珮瑛
原告
張翠華
原告
張瑞盈
原告
簡葉恩
原告
高嘉吟
原告
陳彥佑
原告
林建中
原告
以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叁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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