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范朝寶即禎振寶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