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范朝寶即禎振寶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