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聲 請 人 順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