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順暉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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