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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號

聲請人
順暉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郭奕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億起重工程行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柒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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