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盧宏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螢達建設有限公司、展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協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勝威工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