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参仟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