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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鄭政宗

  • 當事人
    葉鴻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9號原   告 葉鴻騰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参仟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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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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