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1號原 告 陳達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