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號
- 原告
- 崴祥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毓傑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虹建設有限公司、沈福勝、周建緯間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已繳之新台幣貳仟元,應再補繳新台幣壹萬参仟柒佰伍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