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55號
- 原告
- 森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臻
- 原告
- 玉山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