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超淨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貳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