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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告
徐麗玲
原告
陳鳳
原告
朱品磊
原告
朱品潔
原告
白常生
原告
朱玲
原告
朱好一

前列徐麗玲、陳鳳、朱品磊、朱品潔、白常生、朱玲、朱好一共

兼訴訟代理 朱順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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