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5號原 告 沈嘉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悅安、春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大興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人間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