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得億全方位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原 告 詠得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