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憲章、彭宗德、彭宗平等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