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張順來
- 原告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5號原 告 鑫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來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憲章、彭宗德、彭宗平等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爰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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