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1號
- 原告
- 田永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華即千豐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5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華即千豐工程行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叁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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