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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88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詩琪、吳清力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壹佰零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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