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中國軸承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軒文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