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6號原 告 簡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宜興業有限公司、育德科技有限公司、周世勳、彭達展等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伍仟ꆼ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