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3號原 告 陳宗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三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零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