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 原告
-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敏恭
- 被告
- 許凱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