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被 告 盧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5日通知,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 新臺幣61,494元,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