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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高敏俐
  • 法定代理人
    王富利、林清和

  • 原告
    左岸企研社
  • 被告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左岸企研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富利 被   告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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