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6號
- 原告
- 邱安邦
- 原告
- 盧芮蓁
- 原告
- 陳建宇
- 原告
- 翁梅玲
- 原告
- 陳啟中
- 原告
- 曾智雄
- 原告
- 朱秦利
- 被告
- 昱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項本文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尚欠繳納裁判費9,3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至遲已於103 年4 月8 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朱秦利,並於同年月18日生合法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等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